贵州空管分局局长张志东到管制运行部进行工作调研
白洋淀项目7+17+17的技术体系,支撑了河北省、雄安新区、廊坊市等相关政策及规划的编制工作。
出租车应当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按规定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应当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修复方案,在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平台中专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第三十六条【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运输扬尘防治】 运输煤炭、工程渣土、土方、砂石、矿粉、建筑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电子定位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第十六条【委托第三方治理】 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
(六)运输车辆应当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六)未落实秸杆焚烧防控所应承担责任的。第三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和污染防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依法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并对其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第二十一条【严控两高产能】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一)对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扩大划定范围。第三十四条【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第三十七条【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污染防治】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养殖、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防止污染环境。(三)不得使用非专用烟道排烟,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企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考核与问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及措施】市、县(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条【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交通干线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燃煤锅炉(设施)整治措施,限期淘汰和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经盘锦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有奖举报专项经费,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内烧烤食品,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十一条【特定区域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二十六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十)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未履行职责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交通干线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购置的二手车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的,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二)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扬尘监督管理】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时间,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在线监控结果不符合在用车辆排放标准的,不得营运。(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
(八)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